Q: 律師您好:
我的女兒與鄰居家的小孩遊玩,因才「3歲多」而不知道用石頭傷害到車子的表面,車主要求賠償說估價10000元,由於一個是車主的外甥,所以要求5000元,不給就告我,因當時未給所以就告我了,不給的原因是由於我們家長都不在場,也未知車子狀況,行情是否為一萬元,也無法確認,這樣的情況下他告我,我會有什麼責任嗎?
謝謝回答!
A:
您好,
民法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你的小孩如果確實有造成傷害,是需要負賠償責任。
至於有無其他減少賠償的事由、有無折舊,因文中未說明,所以無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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