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如何對強執提出異議?

如何對強執提出異議?


小O 發問於 2007-11-27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是債務人,但我被郵局扣押的金額是我每個月的殘障生活補助
這筆錢對我很重要
請問我是否有可能再提出異議,讓法院把補助的錢退給我呢?
請幫我解答,謝謝您!


主旨:禁止債務人xxx在如說明所列債權金額範圍,收取對第三人xx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如無可供執行之債權,亦請覆知本院,俾便結案)


說明:
1.本院受理96年度執字第.....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xxxxx元自9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訴訟程序費用、執行費新台幣1444之範圍,予以扣押,扣除手續費後未達新台幣1000元不予以扣押。

2.茲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禁止債務人在前開債權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該項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債務人清償,應另候本院通知處理

3.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4.第三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3日內,向本院陳報執行扣押之結果,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存款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併請查復其他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5.第三人於執行法院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金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或支付時,應向執行法院陳明其事由

6.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受文者之第三人銀行內之存款帳戶為限,不及於其他分行,不及於將來之存款

*.該扣押命令若是扣存款,其效力不及於扣押之後進出於該扣押帳戶之款項


正本:第三人 xx郵局
副本:債權人 xxxxx
債務人 xxx本人

瀏覽人數:4046

A:  一、政府所發給的「殘障生活補助」或其他種類之補助具有專屬性,故在發給前,債權人不得扣押;但發給以後,就屬於一般的金錢了,因此債權人可以聲請扣押。
二、建議提問人洽詢社福單位,改用其他方式領款。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