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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圍毆欲告


周OO 發問於 2006-04-05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至pub消費,無緣無故被該pub一群工作人員架出去且以棍棒圍毆;在拉扯中,我奮力抵抗,故對方其中一人也受傷 (我們先後至同一醫院驗傷,我後到,醫師說我的傷勢比對方嚴重10倍)。目前我已至警局提出傷害告訴,但對方同樣也對我提出傷害告訴。想請問:

1. 付費公共場所未先請警方到場處理即隨意將顧客架出 (不管他們的理由多麼冠冕堂皇) 是否違法?
2. 該pub佯稱我因對其他顧客性騷擾故將我架出,但他們所謂我性騷擾的對象其實是我的朋友,此友人也已至警局說明證實對方說謊。請問可否因此對此pub提出毀謗告訴?
3. 因事出突然且時值深夜,我被打時並無其他人目睹事發經過;當時我的眼鏡損毀、衣服被扯下遮住雙眼,無法指認傷害我的人。毆打我的人刻意將我拉到街上攝影機無法拍到的地方。請問若錄影帶無法看出當時情形,該如何向警方提出證明?
3. 請問是否可以同時向對方提出財物損失及精神損失賠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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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由於刑法的妨害自由罪,係以行為人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以對方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端視對方是否強迫你行無義務之事,或是妨害到你行使權利.如果對方所經營的場所,有公告一些行為準則或規範,且規定一有違反,他們就可以把你請出去的話,只要沒有其他的犯罪(例如傷害)的話,單純的請你出去,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根本不認為他們沒有權利請你出去,應該不會涉及刑責.反之,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除非你是正在犯罪,而對方是要將你逮捕送交警察處理,否則,對方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將你架出營業所,可能就會涉及刑事妨害自由罪.
2.對於誹謗罪之成立,必須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而且須以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所以,如果當時是因為你的友人嚷嚷,導致店家誤以為真有騷擾事件發生,在店家的主觀上就不會有所謂犯罪故意的存在,即使他們真的在當時宣稱這些事實,也是受到被害人所影響,因此,在法律上要控告店家構成誹謗罪,成立的機會並不高.
3.只要可以確定其中任何一個行為人,都可以向警方提出告訴,再由警方循線追查其他共犯.如果你也不確定究是何人行兇,那麼你如何確定當時是工作人員將你架出?反之,如果你可以確定店家有涉入(例如曾經聽到店員指示,或是由行為人依著可以推測均可.),就可以向警方提出告訴,由警方去向店家查詢其事.
4.不論妨害自由罪是否會成立,只要你確曾受傷,都可以在六個月之內提出傷害告訴,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混亂中你也傷及對方,對方也可能向你提出傷害告訴,雖然你可以主張是正當防衛作為抗辯,但如果經法院認定是互毆的話,雙方互控的傷害罪都會成立,差別只在刑責輕重不同而已.案經起訴後,你就可以附帶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但在起訴前,也可以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只是後者必須先行繳納裁判費給法院,而前者則無須繳納.

參考法條:
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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