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去年十月中騎車發生車禍 對方開車行使幹道 我騎機車不過是支道 但我手和腳都骨折 對方到現在都沒有誠意和解 我該怎麼辦 車禍發生地點沒有紅綠燈 也剛好在路中央 對方和對方的保險公司移植和我強調路權的問題 我一點都不懂 不過我受傷是事實阿 我到底該如何處裡
A:
您好,
去年十月中發生車禍,現在已是四月,快超過六個月了,如果還沒提出刑事告訴,請儘快先提出刑事告訴。
路權在於責任的認定,可以先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結果,提出刑事告訴以後,也是會送鑑定,只要鑑定結果對方有過失,就要負過失傷害罪及民事賠償。就算對方的過失比較輕也是一樣。
所以你:
1、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或向警察機關製作筆錄提出告訴亦可,但不得超過六個月喔。
2、提出調解聲請。你的要求如果不高,也許調解成功的機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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