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果勞工在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仍然在職
而且當年度的工作表現並無過失,就具有領取年終獎金的權利
因此,縱使年終獎金是在春節前發放
而勞工又是在發放年終獎金前遭資遣而離職
只要勞工於十二月卅一日時仍然在職
事業單位即應付給年終獎金。
請問若是在12月31日前裁員則雇主可不用付年終?
是這樣的意思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來函所詢回覆如下:
一、勞基法所規定的內容是勞動關係的最低要求,若事業單位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之規定優於勞基法,自應依各約定、協約、規則之規定處理。
二、有關年終獎金之發放方式及標準,應先看事業位是否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若有,且其規定不低於勞基法的規定,則 台端可依各契約、協約、規則之規定請求事業單位給付年終獎金。若無,則勞基法係規定:(1)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而有盈餘;(2)勞工必須全年工作且無過失。當符合以上條件時事業單位方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
三、若勞資雙方就年終獎金的發放有所爭議,可視其究係「權利事項」的爭議,抑或「調整事項」的爭議,分別循調解、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
孫明熙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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