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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之相關法條?


不OO 發問於 2006-03-24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外商公司外勤業務多年, 有130小時年假可休,希望能每月能消耗16小時的假,也依照公司規定事先3天前提出,我以電子郵件5天前告知新主管,也3天前交出書面通知等簽核, 卻被再預定休假前一天拒絕,理由是:
1.業績尚未結算不行休假.
*但離結算尚有10天,並未影響業績 ,我也知有多名同事前一星期被核休假.
2.我前一個月已有休假2天.
3.該主管宣稱並未看見書面通知反而謊稱我未交,拒絕核假.
*但我有其電子郵件讀取回條在休假前一天,及寄件備份.

我在休假前一天被拒絕後, 請人資協調, 其不願仲裁只說依主管簽核, 而該主管就是不簽核,而我依照既定行程休假,因此被記曠職2天說是未經核准。
問題:
1.此類情形是否違反workplace justice law 或勞基法規亦或任何相關法條.可有任何可得到補償.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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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所以,公司對於員工的請假雖有裁量權,但員工若有正當理由並於事前已敘明請假事由,公司若要拒絕核假,也要有正當理由始可。依據您兩次請假被拒,分析如下:
一、上個月休假二天,主管以未看見書面拒絕核假:
您既已利用電子郵件通知主管請求休假,主管沒有看見是「可歸責於主管自己的事由」,主管不能將自己未盡責任之過失轉嫁給員工,所以主管以沒看見為由而不核假並非正當理由。
二、本月您提出休假被拒:
公司以業績尚未結算為由拒絕休假,倘若此係公司休假的內部規定,則主管拒絕准假為有理由,若此非公司內部規定,兩者之間似無相關性,主管此一核駁也是無理由的。
至於您休假未獲准,而被記曠職,若因此影響薪資的多寡,可以請求公司發給扣除之薪津;倘若自公司申訴後未獲回應,可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申訴此種情況,以利於該機關監督公司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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