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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合解協議


張OO 發問於 2006-03-24 | | 傳統製造業

Q: 請教一個問題:
我司日前遭客戶退票, 該客戶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債務問題, 即以退票交換新支票(到期日一年
以內),並且雙方立一份清償債務協解協議書,該協議書具法律效用嗎?
該協議書上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用印,律師不用見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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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以新支票換退票稱為新債清償,但問題在於目前已無能力清償了,一年後是不是有能力清償?
一年後是否能找的到債務人來解決債務?
如果一年後充滿太多的不確定,則拿新的支票並無保障債權之效用。
協議書如果雙方同意即行,律師未必需要見證,但見證即於將來有證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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