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最近要加盟大滷桶滷味
但由於我覺得合約內容不合理於是我沒有要加盟
可是我在合約上有簽名但並未蓋章
我想沒蓋章應該沒效所以沒去注意,也沒帶走合約
事後覺得不對要去要回合約
大魯桶老闆卻說合約丟掉了
我想請問
1:這樣合約有效嗎?因為他有一條契約終止5年內不得經營或投資相同之業務,否則願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三百萬元,因為我有想加盟其他魯味所以怕大滷桶老闆將來以此合約要求我賠償
2:我可以要求大滷桶老闆給我怎樣合約不見的保障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1. 依法律規定,簽名與蓋章同具法律效力。故契約上有簽名而無蓋章,原則上契約仍然成立。
2. 建議雙方另行共同簽立協議書,載明之前簽的契約已經解除,或自始不生效力。若對方置之不理拒絕簽署,則建議您發存證信函,清楚告知對方解除契約(說明原委,若之前雙方已口頭合意解約,亦同時載明)。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