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人服務於一傳統製造業公司
近年來公司一直以經營不善及週轉資金不足為藉口,
借故拖延工資發放,且此情況日益嚴重
自今年初以來更是積欠2~3個月工資未發放
曾多次向公司反應要求準時發放薪資但依舊未見改善
已有部份同事因經濟壓力紛紛自請辭職
但考量在此公司服務的年資已近10年之久
請問是否能向雇主請求下列權益?
1. 勞方是否可請求雇主支付積欠工資並以「勞基法第14條第五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
2. 同時任職期間表現無任何重大缺失,此類因雇主工資積欠勞工進而被逼終止勞動契約是否能以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8條: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1.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2.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為由而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謝謝您的回復
A:
來函所詢回覆如下:
一、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屬於勞方無須預知即得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之一(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 台端來函所述情況已符合前開規定,可逕行終止勞動契約。
二、勞工依前述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後,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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