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控告程序

控告程序


aOO 發問於 2007-09-27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電腦文件資料篡改
事情被主管發現後有擬一份備忘錄
記載核對事實及進度
(有她簽名並承認,以及2位見證人)
另外,有關廠商價差部份也已簽名由她個人支付
這樣可以當成提告證明嗎?


請問:
1、控告程序如何進行?強制扣押薪資償還程序如何進行?
2、若公司願意和對方和解,那程序又當如何?一定要到調解委員會或和解文件公證即可嗎?
3、債權持有年限多久?
或您有更好的建議請詳述
期待您的回覆....
感謝!!!

瀏覽人數:3416
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ann:您好!
公司職員篡改電腦文件資料被主管發現後簽名承認,又簽名表示願意負擔廠商差價,是否得以之為提告為之證據?謹簡答如下:
1.須視該簽名之內容與所欲證明之事實有無關係為斷,且須有所承認事實之原始書證作補強始可,不能僅憑職員事後在備忘錄上簽名,即認公司無須舉證,此與被告自白須另有補強證據始得為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二項)同其法理.至於控告程序:應視所欲進行者為刑事,抑民事而有不同:
2.刑事程序可寫告訴狀於發覺後六個月內(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受此限,惟仍須在刑法所定追訴時效之內為之)依告訴條文檢證向檢察官提告,如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民事部份則須於兩年內向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3.如該職員尚繼續在原公司任職,且經雙方立有字據同意公司逕行扣薪抵償,則依雙方所簽協議辦理即可,否則須待法院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始得依法院之執行命令向其現服務之公司請求扣薪.
4.若公司願意和解,可到法院或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或筆錄,依調解書內容執行.雙方如立有和解書經法院公證,又記載不履行時得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款,屆時如該職員不履行,亦可經由聲請強制執行之方式達到與判決或調解成立同一之效果.
5.因此取得之債權憑證,自取得時起重行起算其原有之請求時效.其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例如侵權行為之請求時效為二年)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民法第一三七條第三項).



[quote:e51f742f2b="ann"]律師您好~


請問電腦文件資料篡改
事情被主管發現後有擬一份備忘錄
記載核對事實及進度
(有她簽名並承認,以及2位見證人)
另外,有關廠商價差部份也已簽名由她個人支付
這樣可以當成提告證明嗎?


請問:
1、控告程序如何進行?強制扣押薪資償還程序如何進行?
2、若公司願意和對方和解,那程序又當如何?一定要到調解委員會或和解文件公證即可嗎?
3、債權持有年限多久?
或您有更好的建議請詳述
期待您的回覆....
感謝!!![/quote:e51f742f2b]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