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洪律師您好:
上回向您提問,經您回覆後士氣大振出庭應訊
結果:
(ㄧ)關於違反勞基法,將責任加重ㄧ方有失公平無效之訴,審判長解釋:營業員有從中收取獎金,並未失公平!
(二)關於顧客違約交割,員工有簽立僱傭契約需負責,無論是否有錯或是否擔任保證人,皆須賠償。否則金融業.保險業者如何有所保障,如果判決營業員無關,明天頭條上報,法院肯定會被包圍,除非找出相同判例~請問我該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覆!
A: 本件的重點在於你是否同意擔保(保證)客戶違約之損失,這又分損害發生以後之擔保及損害前之擔保,損害後之擔保當然無定型化契約之適用,但損害前(受雇時)簽訂之契約,如果是定型化契約,我認為還是必須考慮其公平與否;至於你從客戶交易中收取獎金,你應向法官解釋,這是一般證券營業員(?)薪資計算的常態,但所得獎金與違約金額(或成交金額)根本不成比例,而且證券商也不能把客戶違約之風險全部轉嫁員工負責,這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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