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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我司客戶未經同意,而將文件提供予第三人知悉

我司客戶未經同意,而將文件提供予第三人知悉


wOOOOO 發問於 2006-03-02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公司客戶(簡稱A),在未經我公司同意下,逕自將我公司文件(invoice)提供予第三人知悉.(此第三人與我公司未有任何交易往來.

請問:我公司若要出聲明書予A,可載明該A公司違反何條款?除了銷售何約所述的保密條款.

另我公司與我公司子公司(簡稱B)間的INVOICE,此文件A公司亦有該張,其亦將此張文件提供予第三人知悉,若此部份一併出聲明書,可寫其違反何條款?

銷售流程

A下單予我公司,我公司再下單予B;由B制作後,再出口交予A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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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 台端所述之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之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淺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二)台端所述之invoice,乃台端開立予A,其上可能記載有交易相對人以及單價等資料,該資料之內容應不為同業所熟知,且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如兩造間亦有簽署保密條款,應可認台端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該invoice應可該當於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範疇。
(三)次按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洩漏者,為侵害營業秘密。同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再按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五)依上開條文之規定,A將其與台端間之invoice提供與第三人知悉之行為,核已該當於洩漏營業秘密〔但需雙方間有保密協議〕,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且此行為同時亦該當於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可能會有刑責之問題。
(六)準此,台端若欲出示聲明書,除將依契約約定之保密義務列入外,尚可將營業秘密法之民事責任及刑法上之刑事責任列入。
(七)然而台端與子公司B間之invoice,因並未受到台端與A間之保密條款所拘束,因此並不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之要件,而無法受到營業秘密法之拘束,而且此時亦無法令或契約要求A須保守該項秘密,因此亦無法以洩漏工商秘密罪相繩。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問(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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