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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生意退讓股份之週轉金分配


陳OO 發問於 2007-05-31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甲、乙股東以協議好之價格退讓股份
經由雙方同意後於五月底結算
但收購方卻不願支付雙方擁有各半之週轉金
且在未告知情況下週轉金帳目從元月份起無交易紀錄
但其帳目長達兩年之久都很穩定正常


請問是否構成侵佔之罪或其他罪名可以提告?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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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陳先生:你好!
1.整理你的問題應係:合夥雙方協議五月底結算由甲方支付價金予乙方,乙方退股,但甲方卻不支付應付分歸乙方之週轉金,且合夥事業移交甲方獨力經營後甲方自元月起並未記錄週轉金之支用情形,(以前兩年來並無此現象)是否可告其侵占或其他罪名?
2.如果問題是這樣的話,那麼要先確定甲方如何支用元月至五月期間之週轉金(縱無帳目記載只要甲方不納入私囊仍無問題)因此可定期催告甲方提出計算,如甲方作假虛報,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始有業務侵占之問題,如誠實交待,惟因自己一時缺錢無法依約履行收購乙方股份之承諾,則屬契約不履行之民事問題,請依協議請求,如有遲延得請求自遲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年息5%)並無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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