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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不知員工無照駕駛

雇主不知員工無照駕駛


蔡OO 發問於 2025-10-09 | 臺東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我是一間長照機構的新任督導員
這兩天得知一位資深居家服務員沒有機車駕照,最近正在考
經詢問該名服務員後知悉,她入職時並未主動告知自己沒有駕照,單位也不知道她沒有駕照,所以這幾年執行勤務期間都是無照駕駛,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如該名員工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車禍的話,雇主會需要擔負哪方面罰則?

員工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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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雇主需要與員工一同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您可以要求員工在取得駕照前,不能無照騎乘機車執行工作職務
3、建議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將來發生類似的問題,也可以減少法律風險的成本
4、如果有相關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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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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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針對您的問題,以下法律意見供您參考:
若該名居家服務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車禍,長照機構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與罰則如下
一、長照機構可能需要擔負的法律責任與罰則
(一)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行政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6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三)職業災害責任: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因「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而發生事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因此,該居家服務員在無照駕駛期間發生車禍,即使是執行職務,也可能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所應負擔的職災補償責任也可能因此減輕或免除。
(四)刑事責任:
若車禍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該無照駕駛的服務員負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雇主通常無須負責,因為刑事責任是個人的過失,但若有證據證明長照機構明知服務員無照仍要求其駕駛,且該駕駛行為與車禍結果有因果關係,則雇主可能被追究過失傷害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建議與服務員溝通(例如協助其考照、調整職務內容等),立即停止該服務員的駕駛勤務、並檢視內部全體服務員或員工是否有駕照及建立或檢討公司內部招募管理規定(例如招募員工時需有駕照)。

為確保公司的權益並避免未來類似風險,可考慮尋求律師的協助,以獲得更全面的風險評估與審視及修正管理員工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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