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謂假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9條1項:「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依照同法第390條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換言之,假執行之目的在於提早開始強制執行,以免後續因債務人脫產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獲得有效執行。是故,個案中是否要聲請假執行,建議考量上開因素予以斟酌。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