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勞工爭議

員工勞工爭議


林O 發問於 2025-10-07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您好,想請教有關員工離職協議的問題。
因為離職員工原職是業務,離職時,雙方間有業績獎金的問題,故公司與該員協議,取得業績獎金後,要放棄其他主張及請求。
該員現希望將該條款改成「雙方皆應放棄其他主張及請求」,公司覺得不妥適。
請教律師,怎樣修改該條款可比較保障公司的權益。
又或者有其他的建議,謝謝律師。

勞資爭議

瀏覽人數:64

A:  您好:

如約定「勞工其餘請求及主張均拋棄」,即係勞工單方拋棄其他請求,公司得以保留其他未在離職協議內約定的權利;反之如約定「雙方皆應放棄其他主張及請求」,解釋上勞雇雙方都會拋棄其他的請求權利,對於雇主而言並非有利。

倘若不能接受「雙方皆應放棄其他主張及請求」之約定,建議通盤確認雇主對於勞工有無其他要請求之權利(如損害賠償、或要求勞工應為之作為等等),並且在離職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也就是以排除法的約定方式,把已經確認的雙方條件約定清楚後,其他權利仍得以拋棄。惟此方式,必須通盤盤點確認,倘若有所疏漏,可能會被認為屬於概括拋棄而嗣後不得再為主張。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