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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


黃OO 發問於 2025-10-07 | 高雄 | 製造業

Q: 我是作業員,在公司工作年資已到3年,想請問若沒有按照勞基法離職預告提早30天請辭,讓老闆生產產品可能無法如期交貨,老闆可以對我提出求償嗎,假設提出求償我可能需賠償多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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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此為勞工就不定期勞動契約終止的預告期間規定,其目的在於給予勞雇雙方交接及銜接準備等事宜。因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工如未遵守預告離職期間之法律效果,解釋上勞動契約之終止本身似無違法,惟因勞動契約中勞工本即負有忠實義務,倘若因勞工此等行為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自得主張勞工所為構成契約義務之違反或不完全給付,進而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損害賠償之金額,則須端視實際造成的損害數額及相關證據而定,依個案情形判斷,難以一概而論。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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