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本公司型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為新創的非公發公司
2.情況:因專業技術與成本考量,擬與法人股東(A)簽訂委託研發契約,該法人股東的總經理兼研發長是本公司監察人。
3.問題:希望借助A的專業協助完成特定階段研發工作,請問本公司可以和A簽約嗎?
A:
您好:
公司與公司監察人所任職的公司簽約,這屬於「關係人交易」;公司法上並無完全禁止。
但在關係人交易當中,涉及一定程度的利害衝突,建議遵循公司法上的程序。也就是:
一、經董事會詳細審視交易案合理性、條款合理性。
二、經董事會實際討論、決策,並在決策過程中充分揭露此利害衝突之背景。
三、監察人就該議案應予迴避。
如有法律顧問列席董事會或做詳細建議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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