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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假證據作為判決如何提再審


林OO 發問於 2025-10-01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一、被告「偽造文書」,「剝奪」原告「教師身分」:
㈠、被告學偽造原告一進學校即不具「教師身分」的「假證據」。
㈡、被告改聘原告為職員,偽造「任用書」係經報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的「假證據」。
二、法院(1~3審)以被告「偽造文書」的「假證據」作為判決依據,判決原告敗訴。
請問如何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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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但當事人知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未於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者,不在此限。六、當事人知他造應為送達之處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和解或調解。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為限。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您所主張有假證據之情況,應屬上開規定第9款之「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英屬得提出再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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