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無法使受僱者復職的情況需下列4種情況之一,且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應於30天前通知,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
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若原雇主無上述4種情況且沒有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就在復職後第一天被告知遭資遣,顯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規定
原雇主的行為亦可能有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解僱性別歧視之禁止規定。
二、原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6條規定:
依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對於年資一年以上的受僱人終止勞動契約,需在20天前預告,因此原雇主也違反此規定。
三、您與原雇主間的勞動契約仍存在:
因公司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即使您簽署非自願離職書且領資遣費,公司的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已違反強制規定,係屬無效,因此您與原雇主間的勞動契約仍存在。
四、可請求事項:
1、可請求回復原職
2、資遣費差額:依照勞退新制計算,年資1年應為0.5個月平均工資,因此若原雇主有計算錯誤,可請求差額。
3、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照同法第38條規定,可處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依照同法第38之1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違反勞基法第16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3項規定,可處雇主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1條第1項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之情形)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罰則)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