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未依公司法267條規定於發行新股時優先讓員工認股,目前股款已全數募集完成、經會計師驗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得到回覆發現上述瑕疵需修繕,請問可以補救?謝謝
A: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供你參考: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第267條第13項:「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未依規定保留員工認股,公司負責人會被處以行政罰鍰,且員工若權益受損,仍可能向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然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該次新股發行的行為本身並不會因此當然無效,仍可以補正。
建議重新辦理員工認股程序,召開董事會決議,由董事會重新決議,將原應保留給員工承購的股份,規劃重新辦理員工認股。再確定員工認購對象與條件,並處理已認購股份。之後公告並正式通知員工行使認股權,員工繳納股款後,由會計師驗資,最後再項主觀機關重新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