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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假處分擔保金問題

假處分擔保金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5-09-30 | 臺北 | 製造業

Q: 往來公司惡意侵害我方債權,與我的債權發生於2023年年初,
後來發現對方於2023年年底移轉公司資產(詐害債權)
尚未提起訴訟但想要先保全債權,所以向法院提出假處分
我請求的債權金額為150萬,
詐害債權的標的物大概市值2000萬(但土地公告現值才400萬)
法院裁定請我命1000萬擔保
合理嗎?

不動產法規 不動產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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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法院審酌假處分所定擔保,會以對方未能即時處分或利用系爭土地所受之損害額為據,即對方於本案訴訟終結前未能處分或利用系爭土地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利息損失。並依未來在本案訴訟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參酌司法院於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各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合計後,按法定利率計算。

原則上法院未能計算市價則按土地及建物謄本上之公告現值計算價值,如有其他依據可計算市價則可以市價計算,另外如該不動產上有抵押權,似可主張應扣除債務,以求降低擔保金。對於該假處分之民事裁定若認為擔保金過高,請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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