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茲述如下:
1、如果你的公司僅換負責人,因為公司沒有解散或歇業,你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仍有效,公司仍須履行勞動契約。
2、如果你的公司是舊公司解散或歇業,成立新公司,則舊老闆的公司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資遣員工,支付資遣費。
3、舊老闆提議同仁去其他分店上班,可能被視為舊雇主希望繼續僱用勞工,但工作地點有所變動。但這項調動是舊雇主提出,且同仁不同意調動,舊雇主因此終止勞動契約,則仍可能構成資遣,同仁可以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但如果舊老闆所稱的「其他分店」實際上是屬於「新老闆」的公司,若同仁不同意轉至新老闆的其他分店,舊老闆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