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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育嬰期間停薪留職員工


AOOO 發問於 2025-09-26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因為公司要遣散設計部員工,其中一位正在育嬰停薪留職期間,請問在現行法規之下我應該要怎麼處理才不會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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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仍存在。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及第17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解僱、資遣、不續聘,只有符合第17條的法定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同意,才可資遣。
如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同意,也需提前30日通知該員工雇主因法定事由無法使受僱者復職,並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且需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依據員工年資,提前10日、20日或30日預告,給予員工在預告期間內,請假找尋其他工作機會,並給予此期間內的工資。

雇主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依照同法第38之1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違反勞基法第16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3項規定,可處雇主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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