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已簽自願離職書後,請喪假被拒絕,不去上班會怎樣嗎?被算曠職扣薪水怎麼辦?沒休到的喪假老闆說會轉成薪資結果沒給怎麼辦?
A: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你簽署自願離職書後,在離職生效日之前,你與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你仍享有勞工請假規則的各項權利,包括請喪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及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父母、配偶、子女等親屬喪亡,得依法請喪假,且喪假期間工資應照給。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喪假而扣發全勤獎金。雖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敘明理由及日數,且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但若你已依法提出喪假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且仍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內,雇主原則上不得無故拒絕。如果雇主在你離職生效日前,無正當理由拒絕你的合法喪假申請,而你因此未去上班,此行為不應被認定為曠職。因為你是依法請假,而非無故缺勤。
2、若雇主仍將你記為曠職並扣發薪水,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你可以收集證與喪假相關的證明文件、你向公司請假的紀錄,以及公司拒絕請假或記曠職、扣薪的通知,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3、關於沒休到的喪假,老闆說會轉成薪資結果沒給:
喪假屬於「事由型」假別,必須在特定事由發生且有處理需要時才能申請,並非依年資累積的權利,因此喪假本身並無折發工資的問題。但如果你的老闆明確承諾將未休的喪假轉成薪資給付,即屬勞雇雙方之間的約定,此約定即具有拘束力。若老闆未依約給付該筆款項,你可以保留所有證明老闆承諾將喪假轉成薪資的對話紀錄、書面文件。要求公司履行,若公司仍拒絕給付,你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張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
A:
一、按「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以,在預告期間內,你仍屬公司員工,需依規定正常出勤。
次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基準法第43條定有明文,雇主無權任意拒絕勞工請假。故若你依法提出請假,該期間並不構成曠職。建議你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例如 Line 訊息、Email 或書面請假單,以證明已依規定提出請假且請假事由屬於喪假範疇。
二、按「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定有明文。因此,若雇主以「曠職」為由扣發工資,屬違法扣薪行為。你可先行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要求補發被扣薪資,並妥善保存薪資單、請假證明及對話紀錄等相關證據。倘若公司仍拒絕給付,可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勞資調解。
三、倘若雇主曾明確承諾:「沒休到的喪假會轉成薪資」,但最終未履行該承諾,則屬工資給付爭議。你應保存對話紀錄及其他相關證據,先行向公司發出存證信函或委任律師寄發律師函,要求給付;如仍遭拒絕,則可進一步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調解,必要時並可進入勞資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供您參考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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