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福利會章程有規定住院需提供診斷證明申請補助,
員工因隱私權問題不願提供,告知違反憲法隱私權,合理嗎
A: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關於個人醫療資訊屬於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受憲法第22條隱私權的保障。
但福利會為確保福利金的妥善運用與公平分配,通常會訂定章程或辦法,明定申請資格與應備文件。所以福利會要求提供診斷證明以核實員工是否確實因住院而產生需求,並符合補助條件,此舉具有其正當目的。目的在於確認申請人符合住院的事實,以避免福利資源的濫用。從而員工若選擇申請福利會提供的住院補助,即表示其願意配合福利會所訂定的合理申請程序與條件。福利會要求提供診斷證明,通常是為了確認住院事實以及住院原因,屬於福利會審核補助的合理必要方式。
2、另外,福利會對於所取得的診斷證明,應善盡保密義務,僅用於審核補助目的,不得任意洩漏或作他用,須以最大程度保護員工的隱私權。
3、綜上,員工主張隱私權固然有據,但如欲申請福利會提供的補助,則須權衡個人隱私權與福利會審核補助的合理需求。在福利會要求提供診斷證明是為了確認住院事實及符合補助條件的情況下,且福利會能確保資料保密,員工不願提供診斷證明而無法獲得補助,其說法在法律上難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