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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課程補助


HOOOO 發問於 2025-09-2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目前所在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在入職2個月時得知公司可以提供員工想要自行修行的課程給予補助,且需有合理的理由並得老闆同意。(當時無任何其他限制及說明)

故在選擇課程時,也被公司指定學習與公司發展相關的行業別作為課程培訓內容,比自己原先找到沒有限定行業別的課程較昂貴近2萬元台幣。

在上完課後一個月公司編列一項條文:「公司提供策略性幫助之專業進修課程或相關證照考試,申請費用1萬元以下則自證照核發起計算服務需滿一年,2萬元以下則需滿2年,以此類推。若未達時間離職,則需全數返還」

並在公告後兩個月我拿到專業證照,請問我是否在離職後需要全數返還之前的專業培訓課程費用呢?是否符合法律不述及既往之原則?謝謝!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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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你入職2個月時,公司告知可提供課程補助,當時並未提及任何服務年限或提前離職需返還費用的限制。你在當時選擇課程並接受補助,雙方之間就該課程補助的約定,並未包含服務年限條款。表示在你接受培訓時,雙方並未就服務年限達成合意。
2、公司在你上完課後一個月才編列並公告「服務需滿一定年限,若未達時間離職,則需全數返還」的條文。此為公司單方面增訂的勞動條件。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合意的結果,雇主原則上不能單方面變更對勞工不利的勞動條件。若要變更,通常需要經過勞工的同意。在你已完成課程並接受補助後,公司才公告此條款,且你並未表示同意,則該條款對你有無拘束力,已有疑問。
3、公司新訂的條文,原則上應適用於其公告生效後所發生的事實。你接受培訓並產生費用的事實,發生在該條文公告之前。因此公司將新訂的服務年限條款溯及適用於你之前已完成的培訓,可能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4、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需符合特定要件,例如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費用。即使符合此要件,約定仍應就培訓期間、成本、人力替補可能性及合理補償等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越合理範圍。但此條文的前提是「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由於你在培訓前並無此約定,公司事後單方公告的條款,其有效性本身就存在疑慮。實務上判斷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有效,需考慮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且約定應在契約成立時明確。你提到課程是被公司指定學習與公司發展相關的內容,這使得該培訓帶有公司營運目的的性質,而非單純的員工福利。這可能影響培訓費用性質的認定,進而影響服務年限約款的合理性判斷。
5、綜上,因為你接受課程補助時,公司並未明確告知有服務年限的限制,且公司是在你完成課程後才單方面增訂此一條款,可能違反契約自由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公司要求你返還培訓費用的主張,在法律上不具備充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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