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若貴公司未曾通知或公告定期清理冰箱時的處理措施,而直接丟棄員工個人物品,員工可申訴或求償
一、可申訴管道:
建議可向主管或相關部門反映,請求協商賠償。
二、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若未經本人同意丟棄明顯屬個人物品(非一般廢棄物),丟棄之人涉嫌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2.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請求賠償。
法條依據: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