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商討公司同縣市遷址事宜,若於9/15開會,紙本會議通知最晚應於何時寄發(以郵戳為憑),
若是以mail寄發最晚應於何時寄發,mail寄發通知有何限制?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原則上要在三天前以書面進行通知(不過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較高的通知標準)。除非有緊急事項,就能隨時召集,不受三天前通知的拘束。
如果相對人同意,就可以透過電子方式進行開會通知。
參考條文:
公司法第204條:「
1.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3.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4.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5.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