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利用職務之機會,反而侵害公司(委任人)之利益,為典型的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掏空公司最直接適用的罪名)。此外如果是受託保管,也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條的業務侵占罪。
另您提及的偽造印章兌換支票後蓋章,可能有刑法第210條、217的偽造文書/署押與行使偽造文書/署押罪。
以上罪名,依您所述屬於同一整體犯罪,可能會有競合的情形。
以上意見供參考。如有協助評估證據、代理提起告訴之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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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目前看起來該名會計恐涉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如其有受託保管金錢之權限,亦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條的業務侵占罪。至於您提及的偽造印章兌換支票後蓋章,可能有刑法第210條、217的偽造文書、署押與行使偽造文書署押罪。
值得說明者,如要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須有以下情形: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另外,如構成偽造有價證者,則須偽造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後簽發票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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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鑫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群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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