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第一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第二項)。」
故依您的情況,應以契約約定之合約期間三年為準。有關違約金之部分,因為雙方未約定,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為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故若加盟總部能舉證證明確有新台幣60萬之損害,即可向您請求。
A:
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1條定有明文。
若您簽署之加盟契約,係定型化契約,而違約金條款有上述顯失公平之情形,得主張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以上回覆供參,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與本所律師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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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涵 律師
電話: 04-23023999|臺中市西區公益路155巷9號9樓之1
A: 您所簽署的加盟契約,雖然載明提前解約需支付六十萬元違約金,但依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本質上是對債務不履行所預先設定的損害賠償總額。這意味著,只要有違約事實發生,債權人即可以契約約定的金額為基礎主張賠償。然而,法律並未無限制地讓違約金條款生效,因為民法第252條同時賦予法院在違約金顯然過高時有權予以酌減。您目前的情況是,加盟金僅二十萬元,卻約定高達三倍的違約金,而且契約期間三年已經履行將近兩年,剩餘履約時間相對有限。若總部仍然一律主張六十萬元賠償,恐難與實際損害相當。實務上法院會檢視總部是否因您的提前解約而真實發生如此巨額的損害,若無法舉證,則可能將金額大幅裁減,以符合比例原則。換言之,即使合約載明六十萬元違約金,並不代表法院必然全額支持,您仍可透過民法的規定主張金額過高而請求減免,以確保不致於因個人健康因素提前解約,而背負顯失公平的沉重負擔。
A:
一、加盟契約的終止,大致上可分為約定終止及法定終止,加盟總部與加盟者於有約定終止事由發生時,可以終止契約。如果沒有約定終止事由,就必須看是否具備法定終止事由時,才可以得終止契約。
因此,建議您先仔細看契約,找出約定終止事由。如果沒有,則建議與律師諮詢,找出可能可以主張的法定終止事由。合法終止,基本上就沒有違約金問題。
二、如果沒有約定終止及法定終止事由,卻想要結束加盟契約,就有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問題。關於違約金部分上述幾位律師均已回答,這部分實務上法院審理時,通常還會參考:加盟總部實際損害、履約剩餘期間(比例)、是否顯失公平。
參考資料:蕭富庭,加盟契約實務研究,元照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