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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解散登記


lOO 發問於 2025-08-21 | 苗栗 | 製造業

Q: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後要辦理解散登記,是否一定要先變更登記、選任新負責人後,才能進行相關程序?可否由其繼承人代為行使同意權?應備何項文件,會計師才能有所行動?

公司治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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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死亡,因死亡之負責人之繼承人僅繼承公司之股份,無法繼承負責人地位,無從代已死亡之負責人代為行使同意權。而負責人死亡前應為公司股東之一,故負責人之公司股份既為其遺產之一部份,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自應先依法辦理繼承及股份過戶後,再由股東會選出之公司新負責人代表公司申請解散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欲辦理解散登記,可由股東會決議同意解散。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解散登記。
並持解散核准公文影本及變更登記表影本辦理註銷公司營業登記。
參照公司法第 315 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公司法第 316 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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