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相關人士共同創業並成為董監事,共有8個人(包含我)。
組成:一人為大股東以另加公司入股但無掛名董監事,一人為掛名董事不做事,其餘6人為董監事及股東。
問題緣由:於今年2/20已提出董事辭職且已離開公司,只有拿紙張的辭職信給公司方,並無寄送存證信函,直到現在也還沒至主管機關做申請。而對方找理由要買我的股份,故意要與董事變更問題互相綁住而不去做變更申請。
問題:
1.除了寄送存證信函,我還能採取什麼動作?信件上是需要寫上我的離職日還是寄送存證信函通知即可?
2.假如這期間公司方有債務問題,是與我有關的嗎?
A:
您好,
您可寄送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自己已經在今年2/20提出董事辭職且已離開公司,
促請公司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屬於公司的債務,原則是不會由董事承擔,且您已離職並離開公司。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解任變更登記,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法定申請期限: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變更日期應於變更事實發生日(即始日)隔日開始起算15日期間(含例假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隔日作為期間屆滿日。
(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參照
經濟部 108 年 2 月 15 日經商字第 10802402390 號令
一、起算日
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二、罰鍰標準
未滿 1 個月處新台幣 1 萬元罰鍰。
1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處新台幣 2 萬元罰鍰。
3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處新台幣 3 萬元罰鍰。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處新台幣 4 萬元罰鍰。
1 年以上處新台幣 5 萬元罰鍰。公司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A:
您好:
董事之辭任,以辭任之意思表示送達公司之日為準。
因此,您可立即採取的動作有二:
1. 蒐集之前提出辭職信之相關紀錄(例如Line群組內提及辭職一事及辭職文件而對方未否認)
2. 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重申前次辭職信送達之對象與事實;並敘明辭任已生效等。
公司債務的主體是公司本身,因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除非您擔任董事期間有簽連帶保證,否則董事並不負公司債務之連帶清償之責。
若對方仍遲不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則最後可能須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最後一道防線也是正本清源之道。
本所對股東爭議與公司治理法律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如有進一步法律分析、法律行動規劃與執行,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TEL:0929-665-389
A:
1.
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故原則上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須經公司之承諾。董事之辭職,向公司之代表人(董事長或其代理人)為辭任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本案中,若董事已於2/20向公司代表人提出辭職,則無論公司後續有無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辭職應已於2/20生效。
就此情況,除可於存證信函內重申已於2/20向公司表示辭職,且該辭職已於當日生效外,因倘後續進入訴訟階段,可能需由您就已於2/20提出辭職一事負舉證責任,故可先將提出辭職的相關對話紀錄或書面資料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2.
因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故原則上公司之債務應由公司自行承擔,除非股東或董事有就公司之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等,否則董事或股東毋庸就公司之債務連帶負責。
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2、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3、經濟部55年8月31日商19825號函釋「查董事與公司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係屬委任關係,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董事辭職並不需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您要辭去董事職務,可以隨時辭去,不用經過任何人同意,故今年2/20拿紙張的辭職信給公司時,您就已經辭去董事,但是因為您並無寄送存證信函,所以無直接證據可舉證,建議您可先尋找證人或LINE通話紀錄等可以間接證明您已辭職的證據,以備未來爭議時提出。
三、您可考慮之作法為,再次寄發存證信函重申已於2/20向公司表示辭職,且該辭職已於當日生效,並通知主管機關您已辭去董事之事實。至於存證信函之內容如何寫?信函要寄給誰?程序細節為何?本所已有多次操作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四、另外,公司的債務問題,原則上由公司承擔,不論您是否為董事,都不會由您個人承擔。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