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刑事附民原告,判決書已於30日前判決,判決被告應給付賠償金,接下來原告的程序為何?需要主動做甚麼請被告支付嗎?
A:
您好,
如果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則您過不久應該會收到法院寄發的判決確定證明,屆時可持判決及確定證明至國稅局查詢被告財產,並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繳納執行費用後,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
如果對方名下無財產或執行未果,則可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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