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就您所述之內容,請先確認雙方上述之權利義務內容是否簽有書面契約可以證明。另外,若一方已完成契約,另一方拒絕履行契約給付款項之義務,建議請先寄發存證信函為催款之意思表示,倘若未獲回應,可先向法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履行契約給付尾款。
另,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做出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裁定指出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即一概否准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