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健身工作室的老闆,想諮詢關於健身房資源帶走的問題。
想詢問教練離職之後(或離職前)通知學生跟他離開去外面上課,以及退費等,造成公司巨大損失,這部分是否能以法律要求賠償?
1、我們為承攬制度,沒有簽約。
2、學生名單並非教練開發,而是從公司平台開發後給教練上課,這邊有學生從公司平台過來報名的依據。
3、我這邊無法提出確切真實被挖走的名單與面容;該教練離職後全數學員不續約離開,一週後該教練在自己租借的場館課程很滿,以此推測剛離開就有這麼多課程不合理,這部分是否能申請法院調查等相關能幫助合法蒐證的方式?
4、該教練離職時間為2023年12/31日,至今大約已1年8個月,如考量法律追索期,是否應該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另外如果發存證信函,我這邊之後應該準備什麼?
謝謝律師撥空回覆????
A:
您好:
如果是教練利用與健身工作室合作之機會,將原本屬於健身工作室的商業機會直接搶奪。民法上,可能屬於違反附隨義務,侵害固有利益,依民法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侵害固有利益,也就是既有客戶與營收)之損害賠償。
至於刑事上,健身教練與健身工作室之間,無論是雇傭或合作,都是受健身工作室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且利用處理受託事務之機會,圖利自己且損害委託人(健身工作室)之行為,符合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要件。
以上初步法律分析供參考,詳細法律分析、舉證方法等,仍要較為深入精細研究個案事實及既有直接、間接證據,才能準確提供。
本所對於白領犯罪、企業舞弊刑事案件之告訴與辯護有相當豐富之經驗,如有進一步法律服務或告訴代理、訴訟代理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辦公室在臺中,但經常至臺北開會、開庭,溝通作業上應無問題)。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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