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勞動契約上內容為:
甲方於營業年度終了時,如乙方在該年度內無過失時,應酌給獎金。
(年終獎金:保障1個月底薪(未滿㇐年依比例發放),如有重大過失或工作表現不佳主管視情節減少)
被資遣時,依照勞動契約內容向公司要求年終依比例發放,被以以下理由拒絕發放。
1.並非屬於年終獎金給付時點,亦未完成全年度工作考核,無論時間點或資格條件均未符合該給付標準。
2. 勞動契約中載明「年終獎金為一個月」乃屬於獎酬制度之參考基準,並非無條件給付的常態性工資。
請問這樣是合乎法規的嗎?
工作無重大過失,資遣原因為公司倒閉
A:
首先,若您能舉證您與雇主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年終獎金為保障1個月底薪,雇主即已有將年終獎金納入勞動契約給付義務之意思表示,1個月的年終獎金可能會被認定屬經常性給予,為勞務之對價,屬於工資。
惟,本件資遣原因為公司倒閉,是否符合營業年度終了時,如乙方在該年度內無過失時,應酌給獎金之要件,判斷內容仍應更多的證據資料,以及探究雙方勞動契約定真意判斷。若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可先向各地勞動局申請勞動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