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房屋有滲漏水狀況仲介沒有特別說

房屋有滲漏水狀況仲介沒有特別說


許OO 發問於 2025-07-14 | 高雄 | 製造業

Q: 買賣房屋,若仲介沒有告知此房屋有滲漏水狀況~但購屋已完成!現在新屋主修繕已達最後油漆跟清潔部分,才發現外牆的牆壁都有滲水的狀況,第一時間內告知並詢問仲介這個問題! 仲介說他們要過來看房子狀況,來的時候一直告知新屋主,之前買賣的時候舊有說過有滲漏水的狀況,合約書上也都有特別註明!!請問一下這樣算被詐欺嗎? 仲介現在都說有告知,但買方買的時候卻告知房子都很好沒問題只要油漆就好了!該怎麼辦呢??

民事 不動產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瀏覽人數:122

A:  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 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並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消極不作為之欺罔行為亦包括在內,此即學理上所稱「不純正不作為犯」亦即以不作為之方式獲致與作為犯相同之犯罪結果。惟在不作為詐欺之場合,須以行為人依法律、契約或誠實信用原則負有據實告知之義務,竟刻意不告知實情,反利用他人之錯 誤使該他人為財產之處分行為,始克相當。於法律、契約並未明確規範告知義務時,行為人是否就交易上特定事項負有告知義務,除應依照社會通念,斟酌該事項於特定交易內容上是否為重要之事項外,更應斟酌交易相對人之知識、經驗、調查能力以決定之。申言之,倘屬交易上重要之事項,依具體情狀觀察交易相對人之知識、經驗、調查能力,尚無從輕易察知者,應認行為人負有告知義務,以利交易相對人斟酌利害,決定是否完成交易並為財產上處分行為,行為人明知交易相對人就交易上重要之點業陷於錯誤,有告知義務卻故意不為告知,自屬利用他人錯誤之消極不作為欺罔行為,而應認係詐欺取財行為。如房仲確實於事前已知有滲漏水之情況,且足以影響交易意願時,而未告知,該當詐欺行為,但此關於房仲是否事前已知悉或有告知,乃事實問題,涉及個案舉證方能認定。


李秋峰 律師
專利商標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苗栗縣政府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調解委員
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
主要執業地區:雙北、桃竹苗、中彰
苗 栗 所: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58號5樓之1
台北辦公室:台北市大安區浦城街13巷30號6 F
電 子 郵 件:czy680923@gmail.com
手 機:0926-026509
LINE id :qb1040916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