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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不成立,房仲服務費怎算


林OO 發問於 2025-06-22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買賣契約成立,已付頭期款,才發現同棟樓下某一戶有檢測氯離子超標0.6% ,懷疑買賣物件也有安全疑慮,要求賣方檢測購買物件,賣方拒絕,雙方同意解約,請問房仲服務費可以要求不給付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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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同法第568條亦有明定。又民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立法理由謂:居間之報酬,俟居間人報告或媒介契約成立後支付,此當然之理,亦最符當事人之意思。故契約無效,或契約已成立而撤銷者,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由上開立法意旨觀之,居間人所媒介之契約須有效成立,始可請求報酬,如因契約成立時已附隨之情事,例如有撤銷之原因而消滅時,居間人應返還已受領之報酬;然如因契約成立後發生之情事,例如給付遲延之解除等原因而消滅時,則不負返還居間報酬之義務。」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小字第528號民事判決參照。
個案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是契約成立後發生的事情,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因此居間費用仍需支付。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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