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曠職員工寄存證信函來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公司方應該如何處理?
收到存證信函不處理是否可行?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若勞工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則雇主無需事先預告勞工,直接終止契約,其條文如下:「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一項):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二項)
因此您詢問問題主要還有需要釐清的地方:1.勞工曠工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要件?2.雇主是否有依法在知悉30日內對該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如以上答案均為肯定,勞工應無權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