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於06/10召開股東會,進行董監改選,新任董監事之任期自06/10當天起算3年;依公司法規定,新任董事需於改選後15天內召開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
請問:新任董事就任後,若未能及時選任董事長,那麼這段過渡時期,誰是公司負責人?誰有權代理董事長之職務?謝謝!!!
A:
1.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的規定: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新任董事就任後,若未能及時選任董事長,那麼這段過渡時期,公司負責人依前開代理的順序定之
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未及補選董事長前,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及公司業務之執行。
1. 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
2. 惟董事長缺位之情形,與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有別。故董事長辭職或任期屆滿後,其職權消滅,其基於董事長地位而指定之代理人,其代理權限亦隨同消滅,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補選董事長;於未及補選董事長前,依民國107年3月22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號判決意旨,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及公司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