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該社區有大樓及透天,為同一建案/共同出入口,無其它共用設施
大樓頂樓平台設有透天住戶各戶專用水錶及社區共同水塔
相關爭議
1.透天表達因不使用電梯,故表達電梯非公設,電梯相關維修需大樓住戶自行維修
2.透天人數居多,利用召開區權人會議,多數決議通過調降透天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則維持不變
3.原社區規約就已定義大樓二樓以上需比透天多繳交20元的管理費
【問題】
–區權人會議多數決議針對透天區管理費降價,同一住宅社區不同費率,是否可要求撤消決議?
–大樓頂樓平台設有透天住戶水錶及水塔,且電梯各住戶均可任意進出,是否可判定為社區公設?
–因無其它公設,大樓多繳的管理費理應認定為負擔電梯的部份,是否可要求管委會對電梯修繕,管委會不得拒絕?
謝謝律師
A:
1.人會議多數決議針對透天區管理費降價,同一住宅社區不同費率,是否可要求撤消決議?若該決議:
1.1例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
1.2有民法 148 條權利濫用情形造成不戶間公平負擔(但要實際列舉說明並舉證)
2. 大樓頂樓平台設有透天住戶水錶及水塔,且電梯各住戶均可任意進出,是否可判定為社區公設?
2.1水塔供全社區住戶使用
2.2透天戶專用水錶設置於大樓頂樓平台
2.3電梯為唯一通道,透天戶亦可自由進出使用
2.3平台與電梯可能具備共用性質,但還要看透天戶專用的主張如為持分該平台僅是按雙方合約使用,端視最後的攻防。
3. 因無其它公設,大樓多繳的管理費理應認定為負擔電梯的部份,是否可要求管委會對電梯修繕,管委會不得拒絕?
管委會本有義務負責電梯修繕,不論所繳費用實際用於電梯維護,縱經費不足也應另開會籌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