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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勞工問題


羅OO 發問於 2025-06-18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家一位散工也是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因為勞健保費用太高想轉到我們公司,會計說擬定一份切結書給他簽屬就好,內容是:公司只負責由我們派遣工作時的勞工安全,不屬於我們公司派遣的勞安問題我們公司一概不負責。
但因為以前聽過很多後面反過來提告,或者家屬來求償,覺得事情好像沒那麼簡單
目前能想到的是
輕則雇主意外責任險及雇主補償責任險,出險賠償隔年保費調高,重則公司還要掏錢出來賠償...
所以想詢問律師
一、切結書這樣的內容會不會與法律有衝突,導致無效的問題。
二、假設在非我們公司派遣時發生憾事,有沒有可能公司面臨賠償的問題?
謝謝律師

保險 行政法規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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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律師有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勞動法規與勞資糾紛等問題,經驗豐富,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將來受到主管機關裁罰,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
1、沒有實際在貴公司任職工作,卻投保勞健保,可能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簽署切結書無法免責,也是無效的
2、如果發生職災,公司需負擔高額賠償金與行政罰鍰、負責人也可能有刑事責任
3、最好的方式是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的事件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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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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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詢問勞動關係之相關問題,回答如下:
(一) 如果散工與您們公司是承攬關係
若要透過公司加入勞健保,必須具有「勞僱關係」,才具有投保資格。如果散工只是外包您們公司的某些業務,這樣通常不會被認定是勞僱關係,當然也不符勞健保的投保資格,此時若以任何名目將散工加入您們公司的勞健保,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寄保。若被認為是寄保,該員工有因此請領保險金,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追回保險金,甚至負擔詐欺罪的刑事責任,請務必不要心存僥倖。而且因為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規定,所以也不會有散工因為職業災害導致您們公司必須負擔補償或賠償的責任。
(二) 如果散工與您們公司是具有從屬性的僱傭關係
如果該散工與您們公司間是具有從屬性的僱傭關係,因為依規定雇主有為勞工投保之義務,這個時候就不會有寄保的問題。在這個前提下,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依勞基法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雇主即可能負補償或賠償責任。實務上對於職業災害的理解必須是「與工作有關之傷害」,但怎麼樣屬於與工作有關之傷害,往往是訴訟上攻防的重點,並且即使雇主跟勞工有簽切結書,法院也是依職權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所以切結書實際上是不會有什麼效力的。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之後有相關的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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