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詢問以下
1. 若投資方(我)與經營方有合約講明,投資方要退出的話,會全額退費;然經營方承諾返還的期限過後,尚未讀取我詢問狀況的訊息,也未說明發生了什麼狀況,請問如何處理?(我有錄影中間互動的訊息紀錄)
2. 在與經營方中間的互動過程,時常面臨經營方失信(說好的返利、開店的時間與施作工期等)與不主動告知進度,因誠信與主動說明是最基本的做生意的原則,故我才跟經營方說要退出
A:
您好,
一、依您的留言初判,若合約已明確約定投資方可任意退出,或有可歸責於經營方之事由可退出者,投資方應為退出之意思表示,若合約未就意思表示方式為約定者,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書面)為意思通知,並為限期返還投資金之通知,若逾期不返還,得循法律救濟途徑處理(調解得向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向法院聲請調解,但調解無法強制對方出席,如無調解可能性,則直接向合約約定管轄法院起訴)。
二、於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若經營方有違反合約之事項,須視合約中有無就失信之事項約定期限,若無,則必須進行相當時間之催告,逾期即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繼之得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併請求返還投資金(後續如一、所述)。
A:
您好:
1.首先須釐清投資的事業是哪一類的商業組織。合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若契約有約定「您有無條件的任意終止權」且「退費計算方式」也相當明確,則較能直接行使契約上權利,終止合約並依約請求應返還之金額。實際的契約文字為何,尚須審視。
3.關於行使契約上權利之方式,要看契約上是否有送達地址;如對方經常拒絕回應,可適時以書面方式(無論email甚至紙本信函)甚至律師函、存證信函的方式進行。留下書面紀錄,在將來若遇到訴訟,對我方也較有利。
4.通常的行動順序為(1)評估與契約條款、事實分析(2)律師函(3)談判 或 (4)如談判不成則起訴請求返還投資款。
本律師對股東爭議處理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如有進一步法律服務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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