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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司機有無保障?

司機有無保障?


林OO 發問於 2025-06-13 | 彰化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於有限公司任職司機,營業用車經常超載且車趟不可調整,於長下坡煞車不足,雖已將所有可用煞車制動系統全部啟用仍與前車發生細微追撞,公司車輛皆有保險但被告知由於保費提高的考量不願出險,並要求員工私下和解自行賠償,且不願意分擔,但員工希望可以透過保險出險處理。
一.請問各位律師,難道本案件只能自認吃虧嗎?
二.如果遭追撞前車提起民事訴訟,該司機是否更難善了?
謝謝!

民事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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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及保險法第53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規定。
如為肇事者,不論是否以保險賠償,事故最終仍需由肇事者進行賠償。關於肇事責任範圍,如您就警方對雙方肇責程度所提出的初判表有疑義,您可聲請對車鑑會申請鑑定,或進一步由律師協助對於雇主管理疏失導致肇責部分予以主張,以釐清賠償責任範圍。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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