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需要與財團法人的醫療院所簽訂一些契約書、合約書,簽約蓋的大章為醫療院所關防,小章內容為"XXX醫院院長印",小章上並沒有出現院長的名字,請問簽約使用這樣的大小章是否具效力呢?謝謝。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同時也有擔任公司、企業、商家、個人的法律顧問,經常處理合約問題,經驗豐富,建議您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您審閱契約書內容,為您的權利做好把關,也可以避免將來進入訴訟糾紛
1、依照您的敘述,沒有出現院長名字仍有效力
2、重點應該放在合約條款的內容是否有加重您的義務,或者減輕對方責任上
3、在簽署契約前,可以將該契約內容給律師審閱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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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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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在臺灣契約法上,契約的成立以「合意」為條件。
至於合意,可以是在Line、email上呈現,不必百分之百以書面方式簽訂。
因此,契約書上的簽名,只是證明合意的一種方式。
法人的意思表示及法律行為,固然須要自然人來執行,這也是為何要「法定代理人」。但若雙方往返的溝通上,已能呈現您與醫院之間有合意(醫院可能分層授權,有代表權人簽署、溝通即可拘束醫院),則為足夠。
以上簡要意見提供參考。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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