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在三月份安排我前往國外受訓,而最近因為公司人力不足的關係感到身心俱疲,所以在最近提出離職預計做到7月初,而在受訓前曾經詢問過是否要簽署合約,主管回答不用,但提出離職後老闆提出會請律師結清國外受訓的所有花費,我想問說這是合法的嗎?我之後該如何跟公司進行協商?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5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規定。
雇主若要員工接受培訓後履行最低服務年限,須約定並提供合理補償。
而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