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敝司為一食品貿易商,二年前從中國出口一批罐頭到美國LA, 在保存期限即將到期前, 客戶告知品質有問題, 要求我們支付倉庫中剩餘產品的貨值, 以及其它相關費用, 但我們檢查了手上產品的生產數據, 並沒有客戶所提出的質量問題, 協商期間我們也提供了一些方案, 但對方不接受, 目前客戶在LA提出了訴訟, 請問我們要如何應對比較適宜呢?
如果不回應, 會有什麼影響呢?
A:
您好:
貴公司客戶於美國加州提起訴訟,適用之準據法似乎為美國法(依實務經驗供應合約若為美國廠商公版,通常也都會約定適用準據法為美國法)。美國法上關於買賣契約之規定,仍應以美國律師之意見為準。以下僅就國際貿易爭端一般性問題,以及臺灣法的邏輯回覆您:
一、依您所述,對方似乎主張產品有不符品質之情形,構成瑕疵;通常瑕疵這件事情是要由主張之一方負舉證責任。我方可先將生產數據提供並進行說明,以為反證。
二、但要注意,協商過程中,雙方往來有無任何可能構成「我方承認瑕疵」的紀錄。
三、仍要看契約上,約定的管轄法院為何。國際貿易經常約定專屬由仲裁處理,若如此,我方可以提出加州法院欠缺管轄權之程序上抗辯。
四、若不回應且最不利的情形,對方可以在拿到美國的勝訴判決後,到台灣法院聲請承認/執行外國裁判,在其經法院認可的債權範圍內,將貴公司的資產或現金予以強制執行達到受償目標。
本律師對國際貿易、供應鏈法律有相當之經驗,如有以英文代撰回應書狀,或法律顧問、契約審閱(中文及英文)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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