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一間全家便利商店的加盟主,近期遇到以下問題,想請教您相關法律建議:
1. 本店近期發生多次員工於下班時結算金額短缺的情況,累計金額已高達約兩萬元。
2. 員工在入職時簽署的合約中,已有明文規定:若結帳金額有短少,需由員工自行負責貼補。
3. 然而員工近日主張,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隨意從薪資中扣款,即使合約有相關約定也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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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
• 在此情況下,我是否有權要求員工依照合約內容負責結算虧損?
• 合約中所載「需由員工自行貼補結算短缺金額」的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若不能直接從薪資中扣除,是否有其他合法方式保障我的損失不再擴大?
• 為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我可以在未來的合約或工作流程上做哪些調整,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符合法規?
A:
您好,日安:
謹依您所述,簡要回覆如下,但仍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例如:勞動契約書、相關LINE對話紀錄),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方能為準確之評估:
若與勞工簽立之契約書中,有預扣薪資抵銷賠償金、違約金的約定,實務上認為,該約定原則上如果在賠償、違約事件尚未發生前,效力是有問題的(可能為無效之約定)。
請切勿於有爭議的情況下,直接從應給付金額中扣除賠償金、違約金。
否則可能同時違反勞基法第22條(違反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26條(違反依勞基法第78條第2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勞工向主管機關申訴,會非常不利。
另,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之函釋內容,亦有進一步說明如下:
「……二、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本不得恣意扣發工資。爰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條亦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為保障。
三、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另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相關釋函附參)
四、爰勞工積欠雇主借款,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前開規定;至其他款項部分,亦應依前開原則判認其適法性。」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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