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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消費者未依照清洗方式要求退貨

消費者未依照清洗方式要求退貨


DOOOOO 發問於 2025-06-0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 我們是母嬰用品類別的 有限公司
2. 問題:消費者反應將玩具拿去洗衣機洗後起毛球而要求退貨,但我們已在官網列出清洗方式,但消費者針對文字大小提出標題不實要求退貨
3. 我們不希望讓消費者退貨,是否會因此觸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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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提問涉及消保法的退貨規定、民法的退貨規定、以及標示不實的法律責任,以下分三點回答。

第一,關於消保法,假設您的案例符合消保法第19條的情況(註一),那麼,原則上消費者有7日的鑑賞期,可以在7日內解除契約;但是,消保法施行細則也規定(註二),如果消費者非因「檢查之必要」,導致商品有毀損或變更者,將喪失解除契約的權利。依照所述,消費者將玩具拿去洗衣機清洗後起毛球,由此可知,消費者的行為已導致商品毀損或變更,且「以洗衣機清洗玩具」的行為,應不屬於必要之檢查行為,故消費者應已喪失解除契約的權利,應不得主張退貨。

第二,關於民法,假設您的商品有瑕疵,則消費者可能得主張解除契約並退貨(註三);相反地,假設您的商品沒有瑕疵,則消費者應沒有解除契約的權利。

第三,您提及標題不實部分,假設您的商品有標示不實的情況,可能有民事、刑事、行政法上的責任。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註二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註三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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